黄山市公安局2021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市公安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调整前) | 权力名称(调整后) | 子项 (调整前) |
子项 (调整后) |
调整后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行政许可 | 保安培训单位设立和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 保安服务公司 设立、变更审批 |
子项2: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取消子项2,并规范权力名称 | 调整意见:1、取消子项2:“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2、权力名称调整为“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调整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附件1《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第69项:“保安培训单位设立不再向公安部门申办设置审批,直接办理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取消对保安培训单位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