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22/202201-0002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1-12
发布机构: 黄山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01-14
生效日期: 2022-01-14 15:47:28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公法〔2022〕7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安机关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作者: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1-14 15:47 信息来源:黄山市公安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公安(分)局,黄山风景区公安局、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机场公安分局,市局治安支队、网安支队、交警支队、法制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实施符合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黄山市公安机关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黄山市公安机关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免罚情形 教育措施
1 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2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首次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3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首次查获,因非主观故意造成信息输入错误等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4 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首次查获,因非主观故意造成信息输入错误等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5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6 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边行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首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7 乘车人乘坐两轮摩托车非正向骑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条第三项 乘车人乘坐两轮摩托车非正向骑坐的;

首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8 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条第一项 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乘车人首次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9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首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10 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首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11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首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12 在限速40公里以下(含)的公路路段,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首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13 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外地(设区的市行政管辖区域以外地区)机动车因道路不熟悉驶入禁止通行道路,未造成后果的,首次违法,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14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经当场指出后立即改正或机动车驾驶人在取证过程中回到现场并立即驶离的。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15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首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16 未满12周岁人员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首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17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紧急情况下鸣喇叭示意的,口头警告后放行。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18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驾驶机动车在行车道内等候交通信号灯时拨打手机,首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后改正的。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19 违反规定会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

夜间会车,未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近光灯的,首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口头警告、当场改正

黄山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