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22/202207-00005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2-07-1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公安机关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

作者: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7-11 11:01 信息来源:黄山市公安局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执法理念,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实施符合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明确,要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公法制〔2021〕2303号)明确,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能“只罚不教”“重罚轻教”。根据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以及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一刀切处罚”或者“一律顶格处罚”。通过探索制定包容免罚清单等方式,重点强化对不予处罚的适用和指导。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三、目标任务

改进公安机关执法方式、优化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实施行政违法容错机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起草过程

由各区县局、市局各行政执法办案警种部门梳理出免罚事项,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初审后,组织各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讨论,对于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大、影响行政管理效果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列入免罚清单。《第二批免罚清单》已向各区县局、市局各执法办案单位,并通过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征求意见,并经过市公安局党委会研究审议通过。

五、主要内容

本《清单》共十五条,其中治安类3项、网安类2项、交管类10项。

第一至三条为治安管理处罚事项,分别明确了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免罚情形和教育措施。

第四条和第五条为网络安全处罚事项,分别明确了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免罚情形和教育措施;

第六至十五条为交通安全管理处罚事项,分别明确了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等十类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情形和教育措施。

解读部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咨询电话:2323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