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黄山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调查。在黄山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调查人民群众对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及意见。
(二)社会调查。利用召开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对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及意见。
第四条 评议内容: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公安工作效率及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
(五)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上评议进行实时监测,社会评议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对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及意见、建议,局各科室单位要认真对待,需要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解释。
第七条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活动,并汇总评议及整改情况,报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