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脱离与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关系,机动车检验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机动车,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机动车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