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22/202312-00002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3-12-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车辆灭失,请问黄山市车管所现在可以做车辆无车销户了吗?

作者: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12-04 11:00 信息来源:黄山市公安局 阅读次数: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咨询的“无车销户”问题,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度重视,经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第三十九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再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具体联系。联系人: 丁警官;联系电话:0559—255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