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两级2019年度(公安机关)统一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监督方式 | 责任方式 | 备注 |
1 |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 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群众可采取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等多种方式 | |
2 | 新生儿重名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群众可采取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等多种方式 | |
3 | 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确保邮寄地址和联系人电话填写准确无误。 | |
4 |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各派出所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13443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各派出所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13443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协助群众或有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 | |
7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查询到户籍档案即可出具。 | |
8 |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查询到户籍档案即可出具。 | |
9 |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查询到户籍档案即可出具。 | |
10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各派出所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13443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各派出所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13443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2 |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各派出所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13443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提供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14 | 提供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15 | 提供死亡登记证明 | 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查询到户籍档案即可出具。 | |
16 | 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按《安徽省居民身份证工作管理规定》办理。 | |
17 |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18 | 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19 |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20 | 向律师提供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查询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第七十三条 〔户口查询〕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查询公民户籍相关资料,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21 | 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治安大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13443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 | 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活动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各派出所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13443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3 |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性别的。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24 | 成年人变更姓名 | 第四十条〔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学龄前儿童;(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第四十一条〔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三)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25 |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 第四十条 〔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第四十一条 〔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26 | 增加曾用名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增加曾用名〕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已出家的佛**、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27 | 签发居民户口簿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居民户口簿〕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28 | 居民分、立户办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八条〔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九条〔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条〔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三条〔社区集体户〕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第十四条〔分户〕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集体土地上的分户如省、市、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29 | 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删除后恢复办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条 〔删除违规户口〕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凭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组织民警调查核实,由违规违法登记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按程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删除重复户口。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愿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相关人员拒不接受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出注销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重复户口一经注销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确认的,先将户口锁定,待处理完毕再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30 |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入籍户口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 〔入籍户口登记〕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31 | 港澳台华侨回国定居入户办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四条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大陆居民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后,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不同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原则上均可予以批准,按《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丧失台湾居民身份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另行受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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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户口迁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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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大中专学生升学、毕业户口迁出办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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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大中专学生升学、毕业户口迁入办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对退学、开除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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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直系亲属迁移户口办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办理要求〕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本省内户口迁移已实行一站式办理,不需要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第二十九条 〔直系亲属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夫妻间投靠;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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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购房迁移户口办理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条 〔购房迁移〕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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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更正出生日期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 〔出生日期更正〕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公民需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38 | 性别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十三条 〔性别变更〕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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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婴儿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的出生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国内出生登记之二〕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40 | 收养登记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 〔收养登记之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二条 〔收养登记之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当事人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此类户口一律按户籍补录办理。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户政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01 | 严格按《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办理。 | |
41 |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各派出所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13443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2 | 除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之外的特种行业备案名单公布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备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其部门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 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治安大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513443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3 | 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 |
44 | 机动车非现场处罚信息查询 | 《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非现场信息查询”功能。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 |
45 |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功能。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 |
46 | 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功能。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 |
47 | 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 |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令)第三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2.《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 |
48 | 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功能。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 |
49 | 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换发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0 |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发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1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发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2 |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补领换发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3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4 | 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公众有奖举报受理 | 《安徽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皖公交管〔2019〕34号)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 |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提供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6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补领、换领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7 |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8 | “12123”车驾管热线服务 | 1、落实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印发<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公交管〔2019〕1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安徽省驾驶人便民服务渠道,安徽省交警总队决定自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12123”语音服务短号(《关于全省统一启用“12123 ”语音服务短号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9〕219号)。 2、工作职责:(一)提供语音服务密码开通、用户变更、信息查询等服务。(二)提供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预约、取消考试预约等业务受理服务。(三)提供电话咨询解答和投诉受理、跟踪及回访服务。(四)对部分交通管理业务办理的群众满意度进行电话回访。(《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征求对《12123语音服务平台运行和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皖公交管〔2018〕492号)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面向社会开放热线服务。 | |
59 | 小型汽车现场制牌 | 便民服务事项。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0 | 查询拖移机动车情况 |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1 | 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便民服务事项。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2 | 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遗失换发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3 |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事故证据查询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4 | 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面向社会开展宣传活动。 | |
65 | 免费复印车驾管业务资料服务 |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车辆管理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车辆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要求,在窗口建设、业务办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值日警官、一次性告知、一窗式、延时服务、限时办结、免费导办等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限时办结制度,具体到时或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标准》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功能区和业务办理流程,真正落实一窗式服务要求。要积极推行交通管理自助服务机,减少窗口排队,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窗口要设置服务人员信息公示台卡,配置满意度评价器,将群众评价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办事大厅要配备打印机、复印机,凡是公安机关要求留存的打印、复印资料,一律免费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免费为群众提供无线互联网(Wi-Fi)上网服务。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6 |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在互联网上和报纸面向社会公告。 | |
67 |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面向社会各界发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安全提示、警示信息、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安全文明出行。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曝光等形式公开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公布。 | |
68 | 交通紧急疏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现场进行疏导。 | |
69 | 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 |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第四项: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道路安全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确定阶段性宣传重点,近期重点宣传公安交警部门整治旅游客车、“营转非”客车、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统一行动及“酒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面向社会开展宣传活动。 | |
70 | 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现场进行设置。 | |
71 |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2 | 机动车驾驶人增加准驾车型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十四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第十五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3 | 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五十九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4 | 机动车驾驶人恢复驾驶资格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认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考试合格后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三)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受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一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五)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4.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5 | 4S店核发临时号牌 |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汽车销售商单位用户可以受托办理核发临时号牌业务。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6 | 车主变更联系方式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7 |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0559-2323271 |
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 |
78 |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0559-2323271 |
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 |
79 |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0559-2323271 |
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 |
80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核意见书补发 |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持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互联网接入服务意向协议书等材料,向公安部门办理安全审核意见书。办理安全审核意见书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二)安装经公安部安全检测合格并经省级公安部门登记认证的安全管理软件;(三)网络拓扑结构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领取《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后,将登记表及有关附件逐级提交当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审核。当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表及有关附件之日起,分别在5日、10日、15日内依据各自审核内容,签署安全审核意见。经三级安全审核合格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者颁发《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 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0559-2323271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1 | 补(换)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198 | 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转报。 | |
82 | 补(换)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198 | 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转报。 | |
83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材料核实转报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198 | 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察,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转报。 | |
84 | 保安培训单位设立材料核实转报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198 | 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察,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转报。 | |
85 | 从事武装守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材料核实转报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198 | 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进行现场考察,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转报。 | |
86 | 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198 |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 |
87 | 保安员资格考试信息发布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198 | 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信息。 | |
88 | 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 |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公境【2011】3224号)第七条“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096 | 一次性告知需要的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9 |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 常态化开展的工作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096 | 在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 |
90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通知》(公境传〔2014〕643号)第二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096 | 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人员在窗口申请查询相关业务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查询结果,对在自助设备上查询的申请人给予操作引导。 | |
91 | “12389”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受理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的通知》(公督〔2016〕20号): 第四条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公安部举报中心)统一接收处理群众通过12389互联网举报平台举报投诉的事项。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设立12389专用举报电话,由警务督察部门负责接收处理电话举报投诉事项。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公安部举报中心)负责全国12389专用举报电话系统运行和接收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 市公安局督察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027 | 1、工作时间由专人值守负责电话接听、受理、转办等事项;非工作时间进行电话录音,并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听取。 2、对实名举报的,在收到举报线索7日内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办理完毕后,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反馈的,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3、反馈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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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前两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67 | 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 |
93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输的,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67 | 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 |
94 | 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 | 《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皖禁毒办〔2016〕96号):全文。 |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67 | 每年6月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活动 | |
95 |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营造禁毒浓厚氛围。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267 | 每年6月及“6.26”当日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活动 | |
96 | 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2016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公经侦〔2016〕177号):全文。 |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185 | 每年5月15日组织开展“515经侦宣传日”活动 | |
97 | 被拘留人员家属会见服务 | 1.《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力。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2.《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
市公安局拘留所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631 | 一次性告知被拘留人家属会见时间、必要身份证件,并按规定及时安排会见工作。 | |
98 |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服务 | 1.《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拘留人员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2.《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 市公安局拘留所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631 | 一次性告知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的证件类型。拘留所民警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后,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 |
99 | 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当面会见: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 市看守所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658 | 对符合会见条件的已决犯家属按规定安排会见 | |
100 | 律师会见网上预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关于“安徽公安网”正式开通律师会见网上预约工作的通知》(皖公监管〔2014〕4号); 3、安徽省律师会见网上预约制度(试行) |
市看守所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23658 | 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开放相关预约功能。 | |
101 |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0559-2323233 |
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 |
102 | “六一”打拐日宣传 | 《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全文。 |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0559-2323233 |
在“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 | |
103 | “反电诈”宣传 | 《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211号):全文。 |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0559-2323233 |
不定期多形式开展“反电诈”宣传 | |
104 | “110”电话报警受理 | 公安部《110接处警规则》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第二十九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 市公安局情指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3162 | 确保“110”报警电话24小时畅通,认真做好电话记录、指令下发。 | |
105 |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1.《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2.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
市公安局情指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3162 | 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
106 | 开展警营开放日活动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市公安局情指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3162 | 不定期开展警营开放日活动 | |
107 | 警情提示信息发布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市公安局情指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3162 | 根据社会治安形势适时发布警情提示信息 | |
108 | 机动车驾驶人超龄换证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五十九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9 | 机动车驾驶人延期换证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0 | 机动车驾驶人延期年审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1 | 机动车驾驶人延期提交身体证明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2 | 机动车驾驶人变更联系方式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0559-2338060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