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作者:JA007 发布时间:2020-04-06 00:00 信息来源:2017-4-6.0.0. 0. 0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公安局、屯溪公安分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适用本制度。其他区、县公安(分)局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警务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信息;
  (五)不宜公开的内部行政事项。
  第五条  市公安局、屯溪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四个信息发布点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由该单位保密办负责。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相关单位具体承办人员对信息能否公开进行确定,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和保密办复核,并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相应信息发布点进行公开。
  第七条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须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保密工作部门确认。确认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黄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公安局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