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相关飞行手续、流程和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公安(分)局,黄山风景区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山机场公安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低慢小”飞行器飞行秩序,保障社会治安秩序有序稳定和民用航空飞行安全,现就办理“低慢小”飞行器相关飞行手续和流程通知如下:
一、“低慢小”飞行器的种类
“低慢小”飞行器是指飞行高度在5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
二、飞行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所有飞行应当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低慢小”航空器的,应根据飞行资质和适航资格,向东部战区空军或民航空管部门申报飞行计划等有关手续,经批准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时段、区域飞行。
三、禁止飞行的范围
除经批准执行特殊任务外,严禁使用“低慢小”飞行器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一)民用机场跑道沿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及民航航路和航线;
(二)铁路、水上交通工具运输沿线和省级以上公路沿线;
(三)军事管理区、党政机关、监管场所、能源生产供给、通信、交通枢纽、大型物资储备、危化品储存等重点要害部位、单位及其周边区域;
(四)经人民政府公告或公安机关执行警卫、安保任务的临时管制区域。
(五)车站、码头、广场、学校、医院大型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四、办理飞行所需材料和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飞行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飞行资质和材料
1、从事“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施的种类首先需到相关地方工商、民政、体育、气象和民航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照。
2、材料包括:(1)空域申请书,内容包括:飞行地点、飞行水平范围、飞行高度、飞行时间(具体到小时);(2)飞行资质证明;(3)驾驶员资格证书;(4)公司相关资质证明;(5)比赛竞技类活动承办申请等。
(二)申请流程
1、携带准备材料1234到东部战区空军航管部提出空域申请;
2、申请成功后,由东部战区空军航管部划定空域;
3、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进行任务批复;
4、审批通过后,持批文到黄山机场航务部签协议、报飞行计划或备案;
5、获取以上批复后由民航部门函告属地公安机关报备。
(三)飞行申请、批复、报备联系单位
1、东部战区空军航管部,地址:南京市珠江路,电话:025-80877207。
2、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地址:上海市迎宾二路300号,电话:021-22321085。
3、黄山机场航务部,地址:黄山屯溪区弈棋镇龙井8号,电话:0559-2934046。
附件:依法处罚的法律法规
黄山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5日
附件
依法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重量超过七公斤以上或飞行视距五百米以外,相对高度超过120米以上须办理无人驾驶航空器证。如发现有违反该规定进行飞行的,先进行批评劝阻,如不听劝阻继续飞行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十四条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为由进行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准则》相关空中管制规定,如要驾驶航空器上天飞行,无论怎么飞行都要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如发现违反空中管制违规飞行的先进行批评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依照《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的规定商民航公安部门进行处罚,处罚视情节可警告、罚款、责令停飞。
三、如“黑飞”行为造成扰乱单位秩序和公共秩序等后果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和公共秩序进行处罚。
四、如“黑飞”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损失的,可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查处。
